法治网评:AI重现斯人旧事 不可蹭流量赚盈利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2024-03-20 17:00 X赵精武
人工智能技术正在以超乎人类想象的速度发展,彼时尚处于设想阶段的自动生成文案、编辑视频、自行编写代码等功能,此时却已经成为现实。在技术创新的浪潮之下,部分企业也在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在不同场景下的应用方式,其中,基于AI技术的数字虚拟人技术开始受到关注。
近期部分研发机构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已故明星李玟的视频。张国荣、高以翔以及乔任梁等已故明星的“复活”视频也先后出现。这种号称具有情感抚慰功能的技术应用方式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因为这些“复活”视频看似是在填补人们对已故明星的怀念,但其实质确实以死者生前的名誉、肖像等作为营销手段,实现引流收费的目的。更重要的是,这些视频发布账号大多并没有征得死者近亲属的同意和授权,无异于在死者亲属伤疤上撒盐。
这种AI“复活”死者的活动并非属于合法行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9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民法典第994条也明确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也有关于AI技术应用的边界界定,“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应当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
因此,在利用AI技术“复活”已故明星时,倘若未能获得已故明星近亲属授权同意,任何个人和机构均无权以AI技术重新编辑已故明星的视频。并且,在商业实践中,部分账号以“复活”明星的方式进行营销宣传,这种行为构成对死者人格权益的侵害。用AI技术复活“偶像”,出于营利、博眼球、诈骗等违法目的,则构成侵权甚至是刑事犯罪。
当然,对于部分人而言,因为满含着对死者的怀念与不舍,可能也愿意通过AI技术的方式重现死者的音容相貌。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创新发展,数字人技术可能会以更加逼真的方式呈现死者的过往,能够让死者近亲属再次重温熟悉的笑容、亲切的声音。但是,技术创新应用并不是“免责金牌”,AI技术的应用始终应当以死者近亲属的同意为前提。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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