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义
做好环评改革工作能够有效加快项目的建设进度。在以往环评体制中,项目无论规模大小、类别,都需要进行环评。对于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来说,受到人员、地域以及技术等因素的限制,烦琐的环评审批程序使成本及时间耗费较为严重,环评成为了项目建设产生制约的因素。为了提升环评审批效率,需要重新定位环评体制区域功能,细化审批的流程、环节以及要件。做好环评改革工作能够进一步强化地区环保监管。就目前来说,各地具有较多的环评项目,轻视监管、注重审批的情况较为突出。且基层环保部门缺少深入的研究监管体系,受到人员数量少、监管任务重的影响,在面对监管工作时经常力不从心。通过环评制度的改革,则可以通过对监管方式进行积极的优化,提升监管水平。
2.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2.1优化审批程序
为了解决企业项目投资过程当中前置审批效率较低、手续复杂的问题,对用地预审、规划审批这两项前置审批进行保留,对于重特大项目则保留环评审批为前置条件。为了提升审批效率,实行了网上备案制度。对于需要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审批的事项,即需要能够同项目核准要求进行办理。对于普通项目来说,环评审批不再是前置程序。
2.2下放审批权限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部署,提升项目环境管理效能水平,我国下放了25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包括具有较小环境影响以及属于基础设施类的项目,如扩建民用机场以及燃气发电等项目。之后,环保部对审批权限进行了再一次调整,将汽车、火车站、大型主题公园以及热电站等审批权限下放到了省级环保部门。省级部门则继续下放,将权限下放到地级市及县、区(台州),地级市(台州)也已经下放到县区级。该举措提升了项目审批效率,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3精简审批目录
为更好地简政放权、落实放管服精神,国家及地方均出台了各种政策,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多次修订,深圳市根据国家名录也制定了《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对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对于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且环境影响较轻微的建设项目无须审批实施告知性备案管理,对于某些环境影响轻微的建设项目豁免环评管理。
2.4推进公众参与
公众环保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就目前来说,我国环境方面还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在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后,对于一些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显得更加重要。目前,环评审批工作的整个过程,公众均可进行参与并监督,包括环评报告编制阶段公示、审批受理公示、审批前公示及审批后公式,审批流程更加完善和透明。同时,各级政府及环境管理部门都开通了“12345”“12369”环保投诉和举报热线,利用公众力量实施环境监督。
2.5放开环评市场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了建设项目环评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不再强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有技术能力可以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技术能力单位编制(无须环评资质)。此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提升环评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符合放管服改革的需要。
3.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在现今环评审批改革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3.1法律冲突
在环审批改革工作中,部分措施同现有法规、文件以及法律内容存在冲突。在部分规定中,为了能够对审批事项进行精简、前置,取消了普通项目的审批前置。该种情况的存在,同环评中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或地方政策也有一定冲突。同时,部分区域为了简化审批程序,使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度制定方面与环评中的部分规定相冲突。
3.2操作缺位
在新的规定中,虽然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已明确环评审批不作为其他审批前置条件。但是在实际审批过程中,环评审批依然常常作为前置条件而存在。该种情况的存在,与国家简政放权、精简行政审批的初衷是不一致的,并因此对我国环评审批制度的改革进程造成了阻碍。同时,在审批程序简化方面,目前在相关的文件中也只有原则性规定,哪些程序需要保留、需要简化到何种程度等缺少具体的规定。该种情况的存在,则使得各地在环评审批改革中在具体做法方面存在不统一的情况。
3.3监管问题
在权限下放的过程中,一些地方观念转变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现象;一些地方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时常出现;一些地方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落地,环评“刚性”约束不强。
因此,环保部适时出台了《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从强调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内容、明确监管责任、依法开展环评制度改革、架构并严守“三线一单”、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等方面对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做出了要求及指导,提出了运用大数据进行监管、开展双随机抽查、发挥环境影响后评价监管作用创新监管方式。
3.4制度形成限制
部分项目同地方利益具有密切的联系。地方环保部门是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在该种情况下,地方环评部门如何对环保同地方经济发展间的关系进行协调成为了需要实际审批改革当中需要考虑的问题。同时,在对环评审批程序进行简化的过程中,如何保证在具体操作中做好必要流程的保证,保证环评审批的公正性、客观性,也是需要实际工作中考虑的内容。环评审批管理系统的薄弱环节,一方面,环评审批工作需要专业人士指导,它可以设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以提高战略环评工作,专业工作也相应更权威,在科学的指导,可以使工作更有效率,工作内容是完美的规定,执行也相应增强。此外,项目建设还需要科学合理的监督,才能完善环评审批制度下的项目设计方案。同时,污染物的控制也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环评审批应与排污许可衔接,这是事中事后监管的非常重要的方面。
3.5环评市场秩序有待提升
新《环评法》取消环评单位资质要求后,一段时间内,市场上各种环评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出,技术能力也是良莠不齐。特别是地方对一些报告表项目由审批降级为备案管理后,一些环评机构抓准了政策漏洞,自行减低级别申报。同时,因取消了资质的限制,环评机构可以轻松注册公司开展环评业务,一些技术能力不足的机构也可以通过价格优势来提高市场竞争力,也出现了很多工程师挂靠的现象。
4.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的应对措施
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需要从4方面做好应对。
4.1法律问题
需要积极做好法律的修订。首先,对于一般项目,要做好项目核准、审批并联办理制度的应用,在该过程当中做好事中以及事后的监管。对于特重大项目,则需要继续做好环评审批前置处理。其次,对需要环保部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范围进行适当的调整,对于仅仅需要对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填写、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做好备案。最后,保证在环评程序当中,公众具有更大的监督、参与范围,在做好环评报告公开的基础上保证能够同现行环保法律体系相符合,避免发生冲突问题。
4.2操作问题
需要做好下述工作。首先,环保部门需要同发改委做好协调,共同出台环评审批前置重特大项目的目录,在该目录中对环评审批程序具体操作进行统一,包括如何简化审批程序、简化到何种程度等。其次,在实际改革中,不同部门间需要积极沟通,进行讨论之后才能够对环评审批项目的目录进行修订,这项工作需要对环评审批权限进行下放,权限下放可以令工作衔接更加方便快捷,各个部门可以利用办事指南进行工作方面的学习,出台工作规则可以对环评文件的审批进行更加清楚的指导工作。
4.3环评审批的监管
环评审批制度中的管理环节较为薄弱,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加强。一是发挥专业技术机构的技术评估作用,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一方面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管理、为环评审批严把技术关;另一方面,专业人士的指导工作也相应地更加权威和科学,工作人员在科学指导之下更能够增强环评工作的战略性,也能够使得工作更加高效,工作内容受到完善的监管,执行力也相应地增强。二是加大对环评质量的抽查力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加强对环评单位进行约束管理,建立环评单位和人员的诚信档案,记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差、扰乱环评市场秩序等不良信用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开。三是加强事后监管,加强双随机抽查力度,重点监督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惩处问责,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四是加强公众监督。环评审批工作不仅需要内部的监管,还需要公众对其进行监督,信息需要进行全面公开和强化,把环评审批工作整个过程包括的受理工作和办理工作进行公开,审批结果对外公示,整个工作内容均被大家所监督,能够更好地保障工作程序的全面透明。
4.4优化制度建设
依法开展环评制度改革。地方出台环评“放管服”有关改革措施,不可避免存在一些制度不完善的问题,需要不断的优化建设;优化环评审批制度建设,使环评审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健全完善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长效机制。5.结语环评制度对于环境保护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工作环节之一。环评制度为保护环境、避免生态破坏提供了保护途径和系统优化。尤其在我国目前积极提倡绿色、环保的背景下,国家在审批权限以及审批程序方面具有较大的改进,但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部分法律法规有待完善、配套政策有待细化。在未来工作中,需要进一步联系存在问题做好针对性的优化与完善,从法律、操作以及监管这几个方面做好优化,在保证改革科学、有效的基础上不断提升我国环评审批水平。
作者:廖新娜(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
本文刊发于《中国高新科技》杂志2020年第21期
(转载请注明来源)